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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321号颁布时间:2001-12-12

     2001年12月12日 成地税函[2001]321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备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 [2001]37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378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绵地税发[2001]8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139号)精神,收费项目是否免税,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 船闸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过闸费,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并列入免税项目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交通、建设部门是指政府所属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指省、市(州)、 县级的交通、建设厅(局)直接向金融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所修建 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   三、交通、建设部门与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所收 取的通行费、过闸费,必须严格区分交通、建设部门(自有资金除外)与经济组织的 投资比例,对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根据上述条件,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你市境内高等级公路建 设中的资金借贷筹措和工程项目支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属 于经营性企业,不是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其投资修建路桥等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符 合营业税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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