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办理2001年第四季度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为了做好2001年第四季度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今年春节放假的实际情况,为
便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和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1年第四季度(或者12月)应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万元以
上的,应在季度(或月份)结束后15日内(即2002年1月15日前)向我局申
报缴纳该季度(或月份)的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人2001年第四季度(或者12
月)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0万元的,可在2002年2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申报缴纳;三、2002年2月25日前凡企业所得
税纳税单位,不论2001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应报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四、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和现金流量表)在汇算时同《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一并报送,具体报送时间为4月1
日至15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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