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257号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成地税函[2001]25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
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校政策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01]20号)转
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
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川财税[2001]2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产权,确认全部
产权属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才能在2001年1月1日全200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
企业所得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企业产权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狱、劳教企
业免征所得税的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
案。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