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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后纳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223号颁布时间:2000-08-04

     2000年8月4日 川地税函[2000]223号 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自地税发[2000]093号文已收悉。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淸理检查,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零税率项目在1999年12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无论其项目是属于建设 期间还是工程竣工后,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重新审核, 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其中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 额实行减半征收。 二、零税率项目在2000年1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无论其项目是属于建设 期间还是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策三款规定,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 为的以外,一般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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