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执行口径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337号颁布时间:2000-11-23
2000年11月23日 川地税函[2000]337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与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中有关职工范围及工资总额的口径不同,应如何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司,现明确如下:
国税函[2000]678号文中职工范围及计提工会经费的计税工资总额按国
税发[2000]84号文的口径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