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016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川地税函[2000]016号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 [1994]0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 [1999]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号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 规定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规定,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 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 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 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 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擅自开减免税口子。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