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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0)230号颁布时间:2000-07-06

     2000年7月6日 川国税函(2000)230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 通知》(川办函[2000]140号)转发你们,对缓征的1999年二滩基金和 电建基金增值税在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局所在地就地补征入库,并及时将执行 情况和问题上报省局。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征1999年二滩基金和电建基金增值税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川办函(2000)140号 省国税局:   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处 理意见的函》(川办函[2000]27号)规定的1999年缓征并留存省电力公 司的电建基金和二滩基金增值税进行补征。从今年起,请你局按税法规定抓紧按月征 收两项基金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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