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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0)344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川国税函(2000)344号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路桥工程公司广渝高速公司合同段生产的沥青混疑土 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9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12日 国税函(2000)79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 [2000]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疑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 位生产沥青混疑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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