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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1]93号颁布时间:2001-01-01

     2001年1月1日 川地税发[2001]9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 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验证的范围及内容 (一)验证范围:2001年1月1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 记证和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含三资企业)。 (二)验证内容 1.税务登记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2.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是否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3.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消及其它原因停止生产经营后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办 理地主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5.查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情况,对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补镇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 二、验证方法、程序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通 知》   (川地税发[1996]055号)执行。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原则上统一于8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为宣传动员准备阶段;第二阶段8 月218至9月30日为纳税人申请验证,地税机关查验和重点清查阶段;第三阶段 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地税机关组织检查、抽查、总结建制阶段。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地 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第72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时逢修订后的《税收征收 管理法》宣传、培训期间,同时各地又面临机构改革工作,因此,验证工作量大,时 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今年的 验证工作抓紧、抓好。 (二)把验证与宣传、学习修订后的《征管法》、整顿税收秩序结合起来,切实 掌握《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提高税务登记管理 质量;在验证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使广大纳税人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验证工作。省局拟定了《四川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1年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公告》随文下发,各地自行 翻印、张贴或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加强与国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配合,摸清管户基数,为明年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各地在验证中要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每一阶段都要有一期简报或信 息上报征管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验证工作总结,于11 月10前随统计表报省局征管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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