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01

     2001年1月1日 省级在蓉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 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时间   1、以各单位实际申报缴纳开票时间为基准,凡当年度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在当年度领取手续费,逾期未领的,视为自愿放弃。 2.当年一至十一月份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领取手续费;当年十二月 份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当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按规定领取手续费。 3、以月均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依据,凡月均扣缴额在25,000元以下的, 按年领取手续费;月均扣缴额在25,00元至50,000元的,按半年领取手续 费;月均扣缴额在50,000元至250,000元的,按季领取手续费;月均扣 缴额在250,000元以上的,按月领取手续费。 二、领取程序 1、向计时科领取代征(扣)税款手续费领据,项B填写完备、清楚,加盖单位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提供扣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 3、报经计财科批准。 三、领取范围计领手续费的依据为各单位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凡经我局或其 他执法单位检查查补的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计领手续费。 四、其他事项 凡办理税务代理的单位,请将相关资料交各税务代理机构,一律由各税务代理机 构统一向我局办理手续费相关事宜。 咨询电话:5432462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