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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2001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局2001年 度地方税务登记征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范围:凡2001年1月1日前在我局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且领取 了《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征》的纳税人(不包括三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验证时间:验证时间从8月21日至9月30日结束。 三、验证时应备齐以下证照资料: 1.《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在我局领取并如实填写);2.营业执照 (复印件);3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地 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6.地方税务 IC卡。 四、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其它情形应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验证地点:成都市新南路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税收服务厅。 六、违章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咨询电话:5457463、5459958-801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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