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12号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成地税函[2001]112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32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客运附加费、贷运附加费的征税问题
应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和个人代收取的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
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川地税函[1999]310号)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从事信息服务的征税问题
对非电信部门从事信息服务的行为,按照国税函[1996]700号文的规定:非电信
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宽带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川地税发[2001]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一、劳务管理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并向国内人员出国提供劳务者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用(劳务输出部门与国外公司签定协议或合同,由国外公司按劳务人员工资的一定
比例代扣,汇于国内劳务输出部门),对劳务输出部门所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否计
征营业税。
劳务输出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输出部门对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
应按"服务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广告业务单位广告标牌制作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为利用路牌、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项目等
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业务单位制作广告标牌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车辆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利用车辆出租、承包、运输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机关服务
中心车辆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对各类学校收取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无论是何种学校,是提供学历教育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非学历教育劳务,应
按"文化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财税字[1997]117号明确的收取高级公
务员培训费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税。高级公务员仅限于县处级
以上)。
五、对安装业需明确的事项。
(一)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
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二)《四川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5]128)号第12条第七
款: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此款与《营业税实施细则》
规定不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备的范围为:生产或生活所需要的各种器械,
安装企业对设备无需进行加工、制造,直接安装后就能运行。
六、关于企业体制改革申明确劳动就业部门对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
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
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目前国家对持有失业证人员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国家税收政策无规定之前,暂
不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