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14号颁布时间:2001-05-15
2001年5月15日 成地税函[2001]114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7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
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 川地税函[2000]279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
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经省、市(地、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市(地、州)、县(市、区)、各厅(局、办)的机
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
二、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据实核算为机关内部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据实核算收入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
机关审核。
四、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
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
年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有困
难的,可按税法规定给予免征或减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
知
2000年8月30日 国税发[200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
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精神,现对国务院各
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
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
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
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
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
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
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
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
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
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
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
(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
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
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
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
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
规定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
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