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退税管理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62号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成地税函[2001]62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6号)规
定,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
收,并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应缴税款的清、结算,多退少
补。为了保证上述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结算退税的管理,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地税部门提出申
请,并进行税款清、结算,多退少补。
二、清结算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须经审计部门或负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出据工程实际进度量(或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
三、退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纳税人须持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结算单及已
纳税凭证等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退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逐级上报省
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办理退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