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83号颁布时间:2001-04-10
2001年4月10日 川地税函[2001]8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
二、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
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
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退税。 (ac20010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