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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0]254号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10月31日 成地税函[2000]254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 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中涉及税收问 题的有关内容摘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 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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