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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358号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川地税函[2000]358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财税率[2000] 31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规定:我省客运 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在“九五”期内,由 省交通厅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鉴于此政策即将执行到期,省局 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两费”应税收入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 困难的可委托当地稽征部门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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