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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川财税[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12-21

     2000年12月21日 川财税[2000]40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 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0月2日 财税[2000]130号)(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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