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发[2000]121号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7日 川地税发[2000]1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 好全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补充意见,请一井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生产经营所得应严格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法[1997]43号)和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66号)的规定确定,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 行。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规定办理。 2.企业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川财税[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二、凡原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 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今年内暂不调整。 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办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省局对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应将核定情 况上报省局备案。 三、投资者的经营地和管理地不在同一区域或跨区域的,其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 在地。投资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回经营地在下一年度 内实现税收中抵缴;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四、各地要认真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计表,摸清税源,为搞好征管工 作打下基础,并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达省局。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2000年汇算清缴工作与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不另行布置。但各地在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时, 应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从汇总报表中单列出来,填报附列资料同时报出。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