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050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川国税发[1999]05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转发,并结合 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范围及免税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9]15号)
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并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的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不包括个人 承包(不含粮食系统内部责任制承包)、租赁、挂靠等企业。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参照
省局下达的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审核确定的时限为每年一
次,即次年一季度内,取得免税资格的粮食 购销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报送免
税审批表和相关的资料,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享受 免征增值税的
优惠政策。具体的审批时间及期限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今年的审核确定工作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暂不缴销其《增
值税专 用发票领购簿》和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它粮食企业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免税审批程序 经营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
业务的企业, 销售上述免税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主管国税 征收机关按次将免税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上报
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进入粮食交易市场销售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税。
四、其它粮食企业购进粮食用于免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粮食购销企业兼营其它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凡帐务
划分不清楚的,一律照 章征收增值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