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度地方税务登记验记的通告
成地税告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成地税告字[199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1998年7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地方税务登记验证工
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1月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
证的纳税人(不包括三资企业)属此次验证范围;
二、上述纳税人应在199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请验证,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
证件;
三、从1998年8月1日起,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将组织检查,对逾期未办
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