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政策摘要(一)
颁布时间:1998-06-22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从199
8年7月1日起:
一、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
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
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二、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