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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颁布时间:1998-07-10

     1998年7月10日 财税字[1998]114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 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 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 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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