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检查的复函

琼地税函[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琼地税函[1998]13号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实 行集中检查的报告》(琼保寿发[1998]106号)收悉。你公司为了达到集中 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建立财务处理中心实行统一建帐,集中基层公司会计凭证 进行编制、审核和记帐,基层定期将所发生的原始凭证报送到财务处理中心,由财务 处理中心审核后编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帐务处理。鉴于上述情况,要求公司系统的营 业税及附加由各分支公司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由省地税局派员集中在省分公司 进行税务检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 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意你公 司系统的营业税及附加就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检查由省地税局派员集中在省 分公司检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