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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琼财所字[1998]342号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琼财所字[1998]342号 各市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平抑分配不公,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 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增加财政收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党员、干部带头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纳税意识   目前,我省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 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 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 纳税。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 范。   二、严格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依法纳税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及企业 的负责人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第8号)要求,在向组织申报收入的同 时,凡个人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督促本部门财会人员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 务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必须把本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到实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人代 扣代缴制度,加强管理。   三、严禁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及减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 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打招呼的,税务机关 应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税务机关按税收法 规处理后,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及 有关材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核查,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党员、 干部给予严肃的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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