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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47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琼地税发[1999]4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破产拍卖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符 合享受减免税照顾条件的企业,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必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方可 享受。否则,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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