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 琼地税发[2003]243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
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
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2003年5月1
日之前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且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没有享受减免税优惠,其2003年
5月1日之前取得的收入已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3年5月1日之前已领取税务登记
证且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没有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其2003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
收入尚未纳税的纳税人,其享受减免税有起始时间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
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申请办理上半年的减免税手续,在次年的1月10日前申请
办理上年度下半年的减免手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下半年的减免税进行审核的同时,
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断续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在年
检中发现纳税人发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取消申请减免税
的资格,追缴所骗税款。
各直属局应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向省局法制与稽察处报送上年度的营业税、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免统计表。
三、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减免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转业证;
3、减免税申请批表一式三份;
4、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申请减
免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证;
3、企业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减免税申请批表一式三份;
8、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减免统计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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