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217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琼国税发[2003]21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文)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简易申报方 式纳税。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收入额、确定的限期、地点缴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视同申报纳税,纳税人不必再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缴 款清单作为应征数核算的原始凭证。   2、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月实际应税收入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 30%以上的,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送申报表)补缴 税款,对未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查实其应纳税收入额大于税务机关 核定额30%以上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二、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因经营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由纳税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按一个季度简并征期缴纳税款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税款。   对经批推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重新下达《简并征期核定定额通知 书》(表样附后),《简并征期核定定额通知书》在省局统一印制之前,由各市县自 行印制使用。   为便于计算机操作,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按季简并征期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 应及时调整计算机定额,即将征期外的其他两个月的定额调整为零,以避免出现未申 报的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