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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1]403号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琼地税发[2001]403号   反季节瓜菜是我省农业的优势之一,瓜菜农业特产税也是我省很重要的税源。我 省今年的反季节瓜菜已陆续上市,瓜菜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进入了旺季。为了保护瓜菜 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瓜菜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依法治税,同 时结合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有关情况,现将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琼海、琼中两市县,其瓜菜收入已列入农业税的常年产 量征收农业税,因此对收购其境内生产的瓜菜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其他市县 的瓜菜照常征税。   二、瓜菜农业特产税征收标准的确定要紧密结合市场的瓜菜收购价格,同时考虑 对其他市县的影响,毗邻市县之间要相互协商,征税标准尽可能统一。一方面要防止 降低标准,争抢税源,另一方面要防止超标准收过头税。一般情况下,一个市县的征 税标准应该统一。   三、加强源头控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在公路上设站设卡征税,以 保证绿色通道的畅通。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加强源头控管,在源头征税。为此我们首 先要抓好税源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瓜菜生产经营情况,随时了解瓜菜的销售收购信 息,有的放矢的开展征收工作。同时要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充分调动多方力量 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尽可能在瓜菜的生产收购地征税,达到源头控管的目的。   四、加强“外运证”管理。“外运证”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偷、逃税行为。要 建立健全“外运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外运证”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外运 证”的管理和使用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琼海、琼中两市县对瓜菜不征农业特产税, 但必须按规定给瓜菜收购者填开免税的“外运证”,其他市县对属于琼海、琼中两市 县的瓜菜,不得再补征税款。2、查验时,对“外运证”上填开的瓜菜数量与实际运 输的瓜菜数量相符的,给予放行,不相符的,对差额部分按查验地的征收标准补征税 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在瓜菜运输途中,“外运证”到期的或者瓜菜需要 转运的,纳税人需要换证,沿途农税机关要热情服务,及时给予换证,不得加收任何 税费。   五、查验征收是农业特产税的主要征税方式之一。查验征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征管人员必须两人以上;2、至少有一名农税征管人员在场;3、农税征管人员 必须穿农税服装;4、农税征管人员出示农税检查证;5、税票由农税征管人员填开 和保管,不得由他人代劳。   六、税务违章处罚直接触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征纳双方的 关系,必须慎重。违章处罚要做到:1、处罚主体唯一,只能是农税征收机关;2、 违章事实清楚;3、处罚依据充分;4、处罚程序完整;5、违章定性准确;6、违 章处罚得当;7、执法态度端正。   七、跨市县运输瓜菜必然存在,跨市县收购瓜菜行为经常发生,瓜菜市场价格起 伏不定等因素的存在,要求我们市县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真正做 到一方面为纳税人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防止税收流失,应收尽收。   八、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农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办税公开制度, 完善征管规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执法行为。 对农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向纳税人吃拿卡要 的,要坚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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