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缴纳乳猪屠宰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政字[1997]187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琼财税函政字[1997]187号 临高县对外贸易总公司:   送来临外总贸字[1997]29号《关于交缴乳猪屠宰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菜)等牲畜者,均应按规定缴纳 屠宰税。屠宰税暂行条例还规定:对种畜、乳畜、幼畜,应予保护,限制宰杀。当地 政府根据经济特点,必须宰杀供人们食用的,属于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仍应照章纳税。   现行屠宰税税率是按头定额征收。每头生猪在屠宰环节应缴纳屠宰税10元,同 时交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   为了发挥临高乳猪名牌产品的优势,省政府已拨专款扶持发展。临高县政府和地 方税务局为了发挥当地乳猪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对屠宰加工的乳猪仅 收5元税款,是给很大的优惠照顾。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