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287号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琼地税发[2003]28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
不符合实际,将石灰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3元,大理石
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10元,并要求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以上幅度内分别确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于2003年7月1日
起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
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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