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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367号颁布时间:2003-09-05

     2003年9月5日 琼地税发[2003]367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减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中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个体经营实体,领取 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下岗失业人员只能就其中的一个个体经 营实体,按《通知》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是于2002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因此,2002年9 月30日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属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审批权限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原则上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为工作方便,属 海口、三亚地税局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海口、三亚地税局可授权各税务分局 审批,报海口、三亚地税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0]1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提供资料   纳税人应持《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的相关资料,到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减 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统一填写一套减免税 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给纳税人《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同时在从事个体 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确认免税起始时间,并加盖公章。减 免税手续每年办理一次,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 的,按规定继续办理下年度的减免税手续。在年检中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 税的,应追缴所骗税款,取消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手续时,要注意审核该下岗失业人员是 否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若该下岗失业人员属于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还应让其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新办的商贸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经营项目属于应缴增值税范围)的下岗 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除了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160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六、减免税的审批时限   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级 税务机关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基层 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 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八、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批准减免税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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