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352号颁布时间:1999-10-01
1999年10月1日 琼地税发[1999]352号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认定“普通住宅”须同
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除别墅以外的房屋;(二)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不超过
1500元,造价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一性装修工程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工程项目预结算资料遗失或难以确认,致便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无法计算的,由税
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实行情况依法核定。
二、关于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的免税问题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按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
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
环节的营业税。
三、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
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以后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以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
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所署日期为准。所称“售出”的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
合同并已收取首期售房预收款的时间为准。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征免税问题
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1999年8月1日后尚未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
底前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建成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同时具备以下两
个条件:(一)已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二)建设经
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
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2]
第106号)和《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定》(1994年12月19日省政府57号令)
的精神进行清理,一次性补办免征销售不动产环节营业税的审批手续,建设成本包括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和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
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凡2000年底以前示按要求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和1999年8月
1日以后建成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过去对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工程)销售不动产环节已经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认定
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准。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销售的商品住房,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首期售房预收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关于分期付款征营业税问题
对于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购房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到免税期满后仍未付清购房价款的,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可按以下两点原则确
定:一是在免税期内预付购房款必须达到40%,免税期满后收到的后续购房价款也可享
受免税政策;二是在免税期间的购房价款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
购房价款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