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屠宰税税额的通知
琼府[1996]109号颁布时间:1996-11-07
1996年11月7日 琼府[1996]109号
1950年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屠宰税原则上从价计征,税率为10%。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改为从量以头定额计征,一直执行至今,由于目前猪价不断
提高,而屠宰税税额则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调整,大大地影响了“公平税负、统一税
法”的原则。根据1985年9月24日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H
条的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屠宰税税额调整为生猪每头10元、牛每头12
元、羊每只3元,并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