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税厅对工厂的厂房、住宅区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颁布时间:1990-04-18
1990年4月18日 琼财税[1990]地字第23号
在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
用税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工厂的厂房和住宅区用地,可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各市、县规定
的最低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工厂的商业经营及租赁房屋的用地,应按原规
定的地段级距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转变为经济实体的,但在过渡期间仍行使
行政职能的单位(包括一套人马挂两个招牌的),在一九九○年底前可暂缓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已不行使行政职能的经济实体,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