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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琼财税[1997]政字253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琼财税[1997]政字25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0号《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的情况,作如下的补充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免税权限, 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进行减免税,凡是过去有关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一律废止。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严格执法,立即对高速公路通 行费征收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厅税政处,以便汇总 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希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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