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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颁布时间:2000-09-20

     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 各市、县税务局,厅征收局: 据各地反映和儋县新税法学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汽车收取押金征税问题。 1.经营小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将进口小汽车出租给个人承租经营,除承租者 需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外,每月还需交付一定租金,承租期满后,车归承租人所有,押 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所收取的押金,属提前支付租金性质,应视同租金 收入征收营业税。 2.确定租金收入时间应掌握的原则是: (1)合同期满之日押金不退还的; (2)提前终止合同日期,再补交押金,不再交租金的。 二、关于海水净化淡水征税问题。 海水净化淡水,是一般的净化过程,即地供应,应按供水的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用淡水或海水净化制成冰征税问题。 考虑到历史习惯,凡商业部门不收购的产品,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零售环节营 业税。 四、关于房产税征税问题。 1.凡开征房产税的地区,应征房产税。开征范围请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2.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屋从建成和新购进之日起,五 年内免征房产税。 3.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将多余房屋或以其他租赁形式所取得的租 金,应分别纳税: (1)出租房已交纳房产税的,只征租金收入营业税。 (2)未完房产税的,对其租金收入,应纳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3)凡属享受房产税优惠期的,均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发货票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发票(包括批准印制和购买),经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税务 机关分管涉外税的局、科、股职能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印制,同时负管理的责任。 六、关于企业的获利年度问题。 企业获利年度享受优惠期,应按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以往的通知,解释与本条有抵触的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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