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颁布时间:2000-09-20
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
各市、县税务局,厅征收局:
据各地反映和儋县新税法学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汽车收取押金征税问题。
1.经营小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将进口小汽车出租给个人承租经营,除承租者
需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外,每月还需交付一定租金,承租期满后,车归承租人所有,押
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所收取的押金,属提前支付租金性质,应视同租金
收入征收营业税。
2.确定租金收入时间应掌握的原则是:
(1)合同期满之日押金不退还的;
(2)提前终止合同日期,再补交押金,不再交租金的。
二、关于海水净化淡水征税问题。
海水净化淡水,是一般的净化过程,即地供应,应按供水的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用淡水或海水净化制成冰征税问题。
考虑到历史习惯,凡商业部门不收购的产品,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零售环节营
业税。
四、关于房产税征税问题。
1.凡开征房产税的地区,应征房产税。开征范围请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2.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屋从建成和新购进之日起,五
年内免征房产税。
3.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将多余房屋或以其他租赁形式所取得的租
金,应分别纳税:
(1)出租房已交纳房产税的,只征租金收入营业税。
(2)未完房产税的,对其租金收入,应纳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3)凡属享受房产税优惠期的,均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发货票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发票(包括批准印制和购买),经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税务
机关分管涉外税的局、科、股职能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印制,同时负管理的责任。
六、关于企业的获利年度问题。
企业获利年度享受优惠期,应按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以往的通知,解释与本条有抵触的应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