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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620号颁布时间:1996-12-26

     1996年12月26日 琼财税[1996]所字第620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O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特对加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 发、国税函发及省财税厅(琼财税所字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等,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 实扣除。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 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等,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 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等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 税务机关都有权依据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 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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