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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1996]31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琼府[1996]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国家部门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宣传、文化、教育和司法部门要 配合税务机关搞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普法教育等多 种形式传播税法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二、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 都必须事先和税务机关联系,一律由税务机关下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主 动接受税务检查,不得漏报漏缴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违者依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真查处、及时审理有关涉税案件。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侮辱税务人员 的,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查处,从 快判处。对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 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税务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 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与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部门必须教育、 督促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五、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具体工作制度,确保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境管理机关要 配合税务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海南经 济特区企业法人年检办法》的有关条款时,要配合税务机关制定可操作的工作制度, 促进企业法人依法纳税。 八、在房地产出让、转让过程中,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和房产权属登记时,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全省统一证明和完税凭证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征房地产销售和转让税收,并 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用。 九、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商誉的管理部门在受理上述无形资产转让 手续时,要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全省统一的减免税证明方予办理。税务机关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无形资产转让税收,并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用。 十、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与税务 机关共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甲方)是建筑业税收的扣缴义务人, 在支付每笔工程款时,都必须核实施工单位或个人(乙方)是否在当地税务机关缴清 应纳税款。凡施工单位或个人没有据实申报缴税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代扣代 缴税款义务。 十一、税务机关应加快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统计、财 政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协商,尽早实现计算机联网。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税收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切 实可行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动加强同各部 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使部门之间的合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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