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制发《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
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重新制定《关于省级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
及其他开支的管理,本着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
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五座以内的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
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
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旅馆、招待所真实发票)报销。实
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
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头一天,因一时找不到符合规定的限额标准房间而超
标准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其余时间的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
分自理,不得批准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
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
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省级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出差路
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级以上领导或由其授权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比照办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6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在本省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其市内交通费除不得乘出租小
汽车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对出差人员符合乘坐飞机或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
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
乘坐火车硬座席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
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
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
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
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
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
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
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
般地区18元,经济特区25元(按在经济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
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
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少
数民族地区10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
途期间饮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
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按乘坐汽车、轮船按本规定
加发伙食补助费,不再执行第七条规定。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
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
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
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
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
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
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
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
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
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
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
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
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
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
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
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
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
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
据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
述规定抒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
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其行李、家具等由单位派车运送的,不得另外报销运费。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
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
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
调人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
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人单位
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随同本
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地单
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二、关于会议费开支的规定。
第十三条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会议的决定,认真精减会议,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能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要开。会期和参
加会议人员要尽量压缩。同时,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住高级宾馆。
第十四条 会议工作人员比例:一类型会议,不得超过会议代表人数的15%;其
他会议不得超过代表的10%。未指定可带小车的开会人员,其司机的食宿自理。
第十五条 会议代表伙食及住房公杂、印刷费标准;一类型会议、即全省性的党
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会、省委或省政府召开的综合性的劳模、烈军属代表会、全
省性团代会。妇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60元,住房及其他杂
项每人每天150元;除上述会议以外,一般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50元,住房及
其他杂项每人每天开支80元。
第十六条 会议未安排就餐的,可把会议伙食费发给会议人员,伙食自理,发放
的具体标准是:对于参加会议的异地正式代表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对于参加会议
的本地正式代表可按其实际参加会议天数按伙食规定标准的 50%发给个人。
三、关于其他开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内误餐费标准:工作人员在市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到达单位不
能搭食,又不能回家或本单位用膳者,发给误餐费,每餐8元(只报午、晚餐)。
第十八条 夜餐费标准: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费,每
人每夜(次)补助8元。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或经常因公外出使用私人自行车的,每人每月补助
修理费14元。乘坐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不再发给补助费。
第二十条 居住地与办公地点超过四华里以上的市内上、下班交通费按其上、下
班所乘坐的市内公共汽车车票实支数报销。但不得再领取自行车修理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被派出参加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实报实销,往返途中差旅
费按现行规定办理。在培训单位开膳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元,不在培训单位开膳者,
不得发给伙食补贴。
第一十一条 职工探亲开支的办法
(一)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1.乘坐火车的,不分级别,一律报支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职工
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支硬席卧铺费。原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职工,
可按优待票价支报。
2.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票。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3.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
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5.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
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需在中转地
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费包干报销30元,住宿费和天数超过规定的部
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因夜间停驶或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以及途中因病,
必须入店住宿或就诊的,原则上应取得当地交通部门或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领导
批准后,其住宿费可按上述规定的包干标准报支。
(三)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
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
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
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以及会议费开支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
名义免收食宿费或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论处。
第二十四条 省派驻外地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各项开支,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
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开支标准,在不超出省规定范围和不高于
省规定标准的原则下,可自行制定,并报省财税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琼财税〔1992〕行字第675号
发布的《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
定》和琼财税〔1994〕行字第3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
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