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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4]第050号颁布时间:1994-10-06

     1994年10月6日 琼国税发[1994]第05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适应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统一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供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代理单位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按 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 税款。 二、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 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 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 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办法和报表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三有关报 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各市、县按此表格自行印制下发。 各市、县在收到本通知后,希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 局。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 税申报表为我局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 的报表。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人,能够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规定核算盈志,且能做到财会制度比较健全、 资料数据记录完整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 他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各类企业。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申报表)适用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企 业所得税月、李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月、季度申报表)适用纳税人月、季度申报 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年、月、季)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1.表头项目 (1)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 申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申报单位: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5)行为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6)隶属关系:按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 (7)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8)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9)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2.表中项目 (1)年申报表中1—23栏和月、季度申报表中1—4栏,按企业申报纳税同期 的损益表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要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其 口径、金额要与企业账表一致。 (2)年申报表中1—6栏,反映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额, 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填写和主营业务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第2 栏销售折让与折扣,只限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在表中的第1栏中反映。逻辑关 系式:工业企业为1—3—4—5—6;商业企业为1—2—3—4—5=6。 月、季申报表中1—3栏,反映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额, 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金融保险企业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填写主 营业务收入,施工企业填写工程结算收入,房地产企业填写营业收入。 (3)年申报表第7栏,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的企业填写;第13栏,也限于 单独核算汇兑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加负号;其他企业按会计制 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第9栏,填写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第10栏,反映企 业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等。逻辑关系式:工业企业为:6+8-11-12=14;商业企 业为:6+7+8-11-12-13=14。 (4)年申报表第16栏,填写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 分得的利润;表17栏填写有境外投资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18栏填写持有其他股份 制企业股票的企业所得的股息收入;第20栏,填写取得国家或部门给予的各种补贴收 入;表14—23栏的逻辑关系式:14+15+20+21-22=23。 (5)年申报表第24栏。第25栏和月、季度申报表第5栏、第6栏按附表一中对应 的项目合计数填写;年申报表第29栏和月季度申报表第10栏按附表二中项目合计数填 写;年申报表第30栏、31栏和月、季度申报表第11栏、12栏按附表三中对应项目合计 数填写。 (6)年申报表第23栏以后的逻辑关系式: 23+24-25=26; 26 ×适用税率=28; 28-29+30+31+32=33; 33+34-35=36; 第36栏如为应退款,用负号表示。 (7)月、季度申报表第4栏以后的逻辑关系式: 4+5-6=7; 7×税率=9; 9-10+11+12+13=14; 14+15-16=17; 第17栏如为应退款,用负号表示。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一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 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 规定》的扣除标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 明确规定标准,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扣除的各 项成本、费用和损失。 3.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效益。对属于计算 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弥补亏损项目,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弥补亏损而应减少的应内 税所得额。 5.技术转让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免税部分而减少应纳 税所得额。 6.治理“三度”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规定对治理“三度”取得的所得免税 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7.股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票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8.国库券利息收入项目,填写企业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9.享受“二十”条优惠政策项目,反映企业享受海南“二十”条优惠政策减免 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表二 本表只填列根据税法统一规定,企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由于法定减免税项目多和企业情况不同,经归类后表中仅能列举几项,未 列入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减免的应纳 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2.海南“二十”条优惠政策项目,反映在海南省内举办的新办企业根据海南 “二十”条优惠政策规定,对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 额。 3.新办第三产业项目,反映新办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 应纳税额。 4.“老、少、边、穷”地区企业项目,反映“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减免所得税应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5.受灾企业项目,反映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后国家给予的减免所得税照顾而 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6.劳服企业项目,仅限于享受减免照顾的劳服企业填写。反映对劳服企业减免 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校办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校办工厂填写。反映对校办工厂免征 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8.福利企业项目,仅限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填写。反映对福利企业减免 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9.乡镇企业项目,限于符合减免税条例的乡镇企业填写。反映乡镇企业因减免 所得税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附表一 全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 │项目 │行次│本期数│累计数│ ├────────────────┼──┼───┼───┤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 │ │ │ ├────────────────┼──┼───┼───┤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2 │ │ │ ├────────────────┼──┼───┼───┤ │(1)工资支出 │3 │ │ │ ├────────────────┼──┼───┼───┤ │(2)职工福利费 │4 │ │ │ ├────────────────┼──┼───┼───┤ │(3)职工教育经费 │5 │ │ │ ├────────────────┼──┼───┼───┤ │(4)工会经费 │6 │ │ │ ├────────────────┼──┼───┼───┤ │(5)利息支出 │7 │ │ │ ├────────────────┼──┼───┼───┤ │(6)业务招待费 │8 │ │ │ ├────────────────┼──┼───┼───┤ │(7)公益救济性捐赠 │9 │ │ │ ├────────────────┼──┼───┼───┤ │(8)提取折旧费 │10 │ │ │ ├────────────────┼──┼───┼───┤ │(9)无形资产摊销 │11 │ │ │ ├────────────────┼──┼───┼───┤ │(10)其他 │12 │ │ │ ├────────────────┼──┼───┼───┤ │2.不允许扣除项目 │13 │ │ │ ├────────────────┼──┼───┼───┤ │(l)资本性支出 │14 │ │ │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15 │ │ │ ├────────────────┼──┼───┼───┤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收财物损失 │16 │ │ │ ├────────────────┼──┼───┼───┤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17 │ │ │ ├────────────────┼──┼───┼───┤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18 │ │ │ ├────────────────┼──┼───┼───┤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19 │ │ │ ├────────────────┼──┼───┼───┤ │(7)各种赞助支出 │20 │ │ │ ├────────────────┼──┼───┼───┤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21 │ │ │ ├────────────────┼──┼───┼───┤ │3.应税收益项目 │22 │ │ │ ├────────────────┼──┼───┼───┤ │(1)少计应税收益 │23 │ │ │ ├────────────────┼──┼───┼───┤ │(2)未计应税收益 │24 │ │ │ ├────────────────┼──┼───┼───┤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25 │ │ │ ├────────────────┼──┼───┼───┤ │1.弥补亏损 │26 │ │ │ ├────────────────┼──┼───┼───┤ │2.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27 │ │ │ ├────────────────┼──┼───┼───┤ │3.境外收益 │28 │ │ │ ├────────────────┼──┼───┼───┤ │4.技术转让收益 │29 │ │ │ ├────────────────┼──┼───┼───┤ │5.治理“三废”收益 │30 │ │ │ ├────────────────┼──┼───┼───┤ │6.股息收入 │31 │ │ │ ├────────────────┼──┼───┼───┤ │7.国库券利息收入 │32 │ │ │ ├────────────────┼──┼───┼───┤ │8.国家补贴收入 │33 │ │ │ ├────────────────┼──┼───┼───┤ │9.享受海南“二十”条优惠政策 │34 │ │ │ ├────────────────┼──┼───┼───┤ │10.其他 │35 │ │ │ └────────────────┴──┴───┴───┘ 附表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企业编码:申报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 │项目 │行次│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 ├───────────────┼──┼───┼──┼────┤ │一、高新技术 │1 │ │ │ │ ├───────────────┼──┼───┼──┼────┤ │二、享受“二十”条优惠政策企业│2 │ │ │ │ ├───────────────┼──┼───┼──┼────┤ │其中 1.新办第三产业 │3 │ │ │ │ ├───────────────┼──┼───┼──┼────┤ │2.“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4 │ │ │ │ ├───────────────┼──┼───┼──┼────┤ │三、受灾企业 │5 │ │ │ │ ├───────────────┼──┼───┼──┼────┤ │四、劳服企业 │6 │ │ │ │ ├───────────────┼──┼───┼──┼────┤ │五、校办企业 │7 │ │ │ │ ├───────────────┼──┼───┼──┼────┤ │六、福利企业 │8 │ │ │ │ ├───────────────┼──┼───┼──┼────┤ │七、乡镇企业 │9 │ │ │ │ ├───────────────┼──┼───┼──┼────┤ │八、 │10 │ │ │ │ ├───────────────┼──┼───┼──┼────┤ │九、 │11 │ │ │ │ ├───────────────┼──┼───┼──┼────┤ │十、 │12 │ │ │ │ ├───────────────┼──┼───┼──┼────┤ │十一、 │13 │ │ │ │ ├───────────────┼──┼───┼──┼────┤ │十二、 │14 │ │ │ │ ├───────────────┼──┼───┼──┼────┤ │十三、 │15 │ │ │ │ ├───────────────┼──┼───┼──┼────┤ │十四、 │16 │ │ │ │ ├───────────────┼──┼───┼──┼────┤ │十五、 │17 │ │ │ │ ├───────────────┼──┼───┼──┼────┤ │十六、 │18 │ │ │ │ ├───────────────┼──┼───┼──┼────┤ │合计 │19 │ │ │ │ └───────────────┴──┴───┴──┴────┘ (三)附表三 1.本表纵向第一栏“联营企业分利”,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 (1)本表横向第一栏“分回利润”,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营企 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统一规定免予补税的不填。 (2)本表横向第二栏“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上条所说的分回税后利润,按 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换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l-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3)本表横向第三栏“应纳所得税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 方适用税率应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4)本表横向第四栏“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一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5)本表第五栏“应补所得税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按投资方 适用税率应补缴的所得 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6)本表横向第六栏、第七栏“税收扣除额、应补所得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 上述规定审核后的数字。 本表纵向“ l、联营企业(税率), 2、 3……,”是指投资方从不同地方联营 企业分回利润,按不同联营企业的税率分别填列,并填列合计数。 2.“股息收入”中的有关项目可以参照“联营企业”有关项目的填列方法和原 则填写。 附表三 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项目 │分回│换算应纳│应纳所│税收扣│应补 │ │ │利润│税所得额│得税额│除额 │所得税额│ ├──────────┼──┼────┼───┼───┼────┤ │一、联营企业分利 │ │ │ │ │ │ ├──────────┼──┼────┼───┼───┼────┤ │1.联营企业(税率)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合计 │ │ │ │ │ │ ├──────────┼──┼────┼───┼───┼────┤ │二、股息收入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合计 │ │ │ │ │ │ └──────────┴──┴────┴───┴───┴────┘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申报单位│ │行业类别│ │隶属关系 │ │ ├────┼────────┼────┼───┼──────┼────┤ │地址 │ │经济性质│ │预算级次 │ │ ├────┴────────┴────┼──┬┴──┬───┼────┤ │项目 │行次│本期数│累计数│补充材料│ ├──────────────────┼──┼───┼───┼────┤ │一、销售(营业)收入 │1 │ │ │ │ ├──────────────────┼──┼───┼───┼────┤ │减;销售(营业)成本及费用 │2 │ │ │ │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3 │ │ │ │ ├──────────────────┼──┼───┼───┼────┤ │二、利润总额 │4 │ │ │ │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5 │ │ │ │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6 │ │ │ │ ├──────────────────┼──┼───┼───┼────┤ │三、应纳税所得额 │7 │ │ │ │ ├──────────────────┼──┼───┼───┼────┤ │税率 │8 │ │ │ │ ├──────────────────┼──┼───┼───┼────┤ │四、应纳所得税额 │9 │ │ │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10 │ │ │ │ ├──────────────────┼──┼───┼───┼────┤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11 │ │ │ │ ├──────────────────┼──┼───┼───┼────┤ │股息收入补税额 │12 │ │ │ │ ├──────────────────┼──┼───┼───┼────┤ │境外收益补税额 │13 │ │ │ │ ├──────────────────┼──┼───┼───┼────┤ │五、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14 │ │ │ │ ├──────────────────┼──┼───┼───┼────┤ │加:期初未交所得税额 │15 │ │ │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6 │ │ │ │ ├──────────────────┼──┼───┼───┼────┤ │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17 │ │ │ │ └──────────────────┴──┴───┴───┴────┘  报单位章: 填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主管会计: 负责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编码: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申报单位 │ │行业类别 │ │隶属关系│  │ ├─────┼─┼────────┼────┼────┼───────┤ │地址 │ │经济性质 │ │预算级次│  │ ├─────┴─┴─────┬──┼───┬┴──┬─┴───────┤ │  项   目 │行次│本期数│累计数│ 补充资料  │ ├─────────────┼──┼───┼───┼─────────┤ │一、销售(营业)收入 │1 │ │ │1.工业总产值: │ ├─────────────┼──┼───┼───┤ ______元 │ │减:销售折扣与折让 │2 │ │ │2.年平均职工人数 │ ├─────────────┼──┼───┼───┤ ______人 │ │销售(营业)成本 │3 │ │ │3.安置四残人员: │ ├─────────────┼──┼───┼───┤ _____人 │ │销售(营业)费用 │4 │ │ │4.安置待业人员: │ ├─────────────┼──┼───┼───┤ _____人 │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5 │ │ │5.工资总额: │ ├─────────────┼──┼───┼───┤ _____元 │ │二、销售(营业)利润 │6 │ │ │6.效益工资 │ ├─────────────┼──┼───┼───┤ _____元 │ │加:代购代销收人 │7 │ │ │7.税后利润: │ ├─────────────┼──┼───┼───┤ ______元 │ │其他业务利润 │8 │ │ │ │ ├─────────────┼──┼───┼───┤ │ │其中:技术转让收益 │9 │ │ │ │ ├──────┬──────┼──┼───┼───┤ │ │境外劳务收益│ │10 │ │ │ │ ├──────┼──────┼──┼───┼───┤ │ │减:管理费用│ │11 │ │ │ │ ├──────┼──────┼──┼───┼───┤ │ │财务费用 │ │12 │ │ │ │ ├──────┼──────┼──┼───┼───┤ │ │汇兑损失 │ │13 │ │ │ │ ├──────┼──────┼──┼───┼───┤ │ │二、营业利润│ │14 │ │ │ │ ├──────┼──────┼──┼───┼───┤ │ │加:投资收益│ │15 │ │ │ │ ├──────┴──────┼──┼───┼───┤ │ │具中: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16 │ │ │ │ ├─────────────┼──┼───┼───┤ │ │境外投资收益 │17 │ │ │ │ ├─────────────┼──┼───┼───┤ │ │股息收益 │18 │ │ │ │ ├─────────────┼──┼───┼───┤ │ │国库券利息收人 │19 │ │ │ │ ├─────────────┼──┼───┼───┤ │ │国家补贴收入 │20 │ │ │ │ ├─────────────┼──┼───┼───┤ │ │营业外收人 │21 │ │ │ │ ├─────────────┼──┼───┼───┤ │ │减:营业外支出 │22 │ │ │ │ ├─────────────┼──┼───┼───┤ │ │四、利润总额 │23 │ │ │ │ ├─────────────┼──┼───┼───┤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24 │ │ │ │ ├─────────────┼──┼───┼───┤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25 │ │ │ │ ├─────────────┼──┼───┼───┼─────────┤ │五、应纳税所得额 │26 │ │ │ 备 注 │ ├─────────────┼──┼───┼───┼─────────┤ │适用税率 │27 │ │ │税务机关受理日期:│ ├─────────────┼──┼───┼───┤ 年月日 │ │六、应纳所得税额 │28 │ │ │ 受理人(签名):│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29 │ │ │ │ ├─────────────┼──┼───┼───┤ │ │加:联营企业利润朴税额 │30 │ │ │ │ ├─────────────┼──┼───┼───┤ │ │股民收入补税须 │31 │ │ │ │ ├─────────────┼──┼───┼───┤ │ │确外收益补税而 │32 │ │ │ │ ├─────────────┼──┼───┼───┤ │ │七、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33 │ │ │ │ ├─────────────┼──┼───┼───┤ │ │加:期初未交所得税额 │34 │ │ │ │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35 │ │ │ │ ├─────────────┼──┼───┼───┤ │ │八:期未应补(退)所得税额│36 │ │ │ │ └─────────────┴──┴───┴───┴─────────┘ 申报单位章 填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主管会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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