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发[1995]001号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琼国税函发[1995]00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
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
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税发〔1994〕161号(省局琼国税发〔1994〕
第079号已转发)规定的精神,认真核定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的去向,
如发现已划归农业银行的,一定要纠正过来,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信用社
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二、在核实过程中如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反映。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
的通知(1994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4〕6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