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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贸易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颁布时间:1994-04-13

     1994年4月13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 务问题的通知》、第59号《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知》和第60号《关于你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上述中央在海南的直属、所属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文件指名的公司外,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及烟厂的所得 税也应按规定就地征收入中央库。 三、请各单位按税款所属时间,认真抓紧落实,及时组织征收入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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