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四)
财会[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05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如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
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
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收到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加上发
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还应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固定资产为标的设立信托而转入的固定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
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减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
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
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
等科目。
(二)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固定资产净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已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同时,
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
损失”科目。
(三)出售固定资产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计提的折旧,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赁开始日,按租出固定
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经营租出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在用固定资产)。
六、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七、应为信托项目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
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
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
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备置于受托人所在地,以供委托人、受益人等有关各
方查阅。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
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不计
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房屋
和建筑物、各类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应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
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
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六、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
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
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固定资产所计提的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委托人以固定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
则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发现存
在下列情形,应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
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
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
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
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六)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三、如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
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
旧与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
160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
使用权、商标、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
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
实际成本。
(三)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
实际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二)收到的委托人作为信托标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
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出售无形资产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
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
入损益;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
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
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
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
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予摊
销。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
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160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无形资产所计提的无形
资产减值准备。委托人以无形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
则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
在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才能将以前已确认
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四、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
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
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可收
回金额进行比较,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17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
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应在信托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
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
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
值。
2102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卖出回购证券、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等应支付的利息,
以及应支付受益人在信托项目设立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二、按期计提各项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利息的类别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111应付受托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
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
佣金等。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
2121应付受益人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
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
二、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
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2131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
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二、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营业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三、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
额。
2141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种税金。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
本科目核算。
二、计提各项应交税金时,按应交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缴纳税款时,按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
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5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除应付利息、应付受托人报
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201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
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
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应付利息,
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
2211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通过银行进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卖出信贷资产融入的款
项。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利息。
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信贷资产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计
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信贷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融入款项的余额。
2301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由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融资收益总
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
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
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
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
租赁收入。
四、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
科目。
(二)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时,应停止确认租金收入,对原已计提的
“租赁收入”,予以冲回,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本科目(未实现
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未实现融资收益)。
五、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
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实现融资
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为租赁收入部分后的余额。
3101实收信托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如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
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实收信托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按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付的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
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收信托的余额。
3111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股权投资准备;
(二)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
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
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股票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
其他业务形成资本公积时,按相关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
公积)。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有的资本公积。
3131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本年度实现的信托利润(或发生亏损)的总额。
二、期末或信托合同约定日,应将信托收入类科目余额和信托费用类科目余额分
别转入本科目,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或每满一个信托分配期,将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实现的净利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
应无余额。
3141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利润分配和累计未分配信托利润或亏损的余额。
二、年度终了或信托期满,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
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亏损作相反分录。
三、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历年积存的尚未分配的信托利润或累计
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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