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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三)

财会[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05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采用成本法核算;如信托项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 20%以上且具有重大影响,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核算。信托项目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 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 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 托人未终止确认,信托项目不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仍由委托人采用 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一)股票投资;   (二)其他股权投资。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 “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等明细科目,对因权益法核算所产生的影响长 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增减变动因素分别核算和反映。   五、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 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 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   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 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 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 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 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 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成本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 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中属于本信托项目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本 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八、权益法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享有的被投 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 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 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 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 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投 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 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 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分享 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期末,按被 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的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损益调整)。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 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 额,借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的份额,借 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收到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 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六)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在中止 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 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 采用权益法,并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 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应冲减新的投资成 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九、处置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股权投 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十、因改变投资目的而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短期投资成本与市 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 始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 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十一、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 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设立信托而收到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 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十二、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期限在1年以内 (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本明细科目下还应设置“面值”和“溢折价”明细账进行明细 核算;   (二)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应收 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 资-溢折价)。   (二)长期债券应计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   2.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 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如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的金额与按直 线法摊销的金额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 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 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应计利息与分摊的折价的合计数,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或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 债券面值,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应收利息”科 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 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按收到的现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或 借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面值、溢折价)、“应收利息”科目。   (五)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 债权投资-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账时,按其他债权投资应计的利 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 其他债权投资本金或已计未收利息,贷记本科目(其他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检查,如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 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科目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种类设置明细 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和未摊销的 溢折价金额。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 债权投资所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委托人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设立信托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 权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信托项目应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三、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对无市 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 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按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 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本科目。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 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431融资租赁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贸易手续费、银行手续费、运输 费、运输保险费、仓储保管费、财产保险费、相关税款和租前借款费用(指从出租人 支付设备价款或实际负担与承租人有关的费用之日起至租赁开始日止所产生的借款费 用,下同)等,如租赁资产是从境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境外运输费、境外运输保险费 和进口关税。   三、融资租赁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置租赁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 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 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四)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 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 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 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 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 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 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 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 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购置但尚未租赁的资产和租赁期满返 还的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1432应收融资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 种款项。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 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 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 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 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 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 租赁收入。   四、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 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 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 “租赁收入”科目。   (四)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租赁收入”科目。   (五)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 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收回租赁资 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 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担保余值”等科目。 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 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存在未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 “未担保余值”科目。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 时,无需作账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 理。   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 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 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还存在未担保余值,借记“其 他收入”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 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 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 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作任何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 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 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 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 “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 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 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八、期末,信托项目应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 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 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 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 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 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和未实 现的融资收益。   1433未担保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二、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 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 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三、未担保余值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 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 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 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 他收入”科目。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 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如收回租赁资产的价 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 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无需作账务处 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2.如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作出相应的账务处 理。如承租人没有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 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租赁期满,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 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还存在未担 保余值,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信托项目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   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 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 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 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 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 不作任何调整。   期末,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 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递 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本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将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 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承租人、租赁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的未担 保余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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