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三)
财办会[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财办会[2001]20号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
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六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六条 银行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一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
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
(一)单位活期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存款单位而存入的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储蓄活期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储蓄活期款项。储蓄活期存款应
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居民个人设置明细账。
(三)基金存款,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存款。基金存款应按实际发生
额入账,并按基金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
(四)银行卡存款,是指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持卡人存入本行的备付金存款。
银行卡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持卡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日拆性借款、临时周转借款、
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向中
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六)贴现融资,是指银行以客户贴入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
和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贴现融资应按实际取得的资金入账,并
按再贴现或转贴现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七)境内同业存款,是指其他银行因与本行发生的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行的
清算款项。银行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款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八)非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非银行同业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非银行同业存款
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款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九)境外同业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境外同业存款应按
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款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十)同业拆入,是指银行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同业拆入应按实际发
生额入账,并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系统内存款,是指银行系统内其他行存入本行的各类资金。系统内存款
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存款行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证券公司转存款,是指证券公司按规定转存银行的股民存款。证券公司
转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转存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系统内借款,是指银行从系统内其他行借入的资金。系统内借款应按实
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借出行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银团贷款资金,是指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所集中其他参与行拨来的
银团贷款资金。银团贷款拨来来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银团贷款参与行进行
明细核算。
(十五)转贷款资金,是指银行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
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转贷款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
按转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十六)回购证券款,是指银行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回购证券款应按交
易对象和券种进行明细核算。
(十七)汇出汇款,是指银行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
行解付的汇款。汇出汇款应按汇票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十八)开出本票,是指银行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开出本票应
按银行本票的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十九)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是指银行收到的其他行委托本行解付或支付给未
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应按收款人
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是指银行在本年度内到期应归还的长期负债。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应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七条 银行应对存款根据存款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
应付利息。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应付佣金、
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入保证金、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应付保户利差、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未决赔
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一)应付佣金,是指保险公司向寿险经纪人支付的保险代理费。
(二)应付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
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
(三)预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四)预收分保赔款,是指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
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于收到分保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并按分
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应付保户利差,是指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
保户的利差支出。应付保户利差,应于期末根据保险精算部门提供的精算结果入账,
并按保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存入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
理赔保险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存入理赔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被代理人存
入的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户按规定交付的保费保
证金。存入保证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并按存入保证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七)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
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
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并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估
计方法可以采用分组法、个案法等。
(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
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以备
将来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并按险
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九)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
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应于收到分保业务
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并按分保接受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
核算。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
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
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一)质押借款,是指证券公司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
款本金。质押借款应按借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二)代买卖证券款,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由客户
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发行证券款,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
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
细核算。
(四)代兑付债券款,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
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拆入资金、应付账款、代发行债
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一)拆入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拆入资
金应按实际借入的金额入账。
(二)代发行债券款,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
销方式代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应付债券资金。代发行债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
行明细核算。
(三)代兑付债券款,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
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和公益信托等,作为表外业务进行核算。
第七十一条 各种短期存款、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借
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二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七十三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
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证券公司将
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七十四条 银行的长期负债,主要包括1年以上(不含1年)的单位定期存款、
储蓄定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的长期债券等。
(一)定期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入的存款。定期存款应按实际发
生额入账,并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定期储蓄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居民个人定期储蓄款项。定期储蓄存款应
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居民个人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主要包括保户储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一)保户储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
的储金。保户储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并按保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为承担未来保
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
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
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
结果入账,并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提取的保
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于年末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达到总资产的
6%时停止计提。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等。
第七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长期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七十八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处理。
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因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或可抵减
性时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单独核算,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第七十九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
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
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处理。
第八十条 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
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
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
期确认为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按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八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
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等。
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赔偿
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巨灾补偿的风险准备金。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证券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弥补亏损的风险准备。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
失的风险准备。
第八十二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
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
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
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
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
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
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
积处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
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
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
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
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十三条 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
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
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
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八十四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
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
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
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债权人
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
本公积。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
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十五条 盈余公积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
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
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八十六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
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自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证券收入、
佣金收入、担保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
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实现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七条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佣金
收入、担保收入等,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八条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
展期,下同)90天及以上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
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
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上述停止计提或冲减的应计利息,应在实际收到该款项时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八十九条 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收入,按以下条件
具体确认:
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在收到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
时确认收入。
银行和证券公司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
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银行和证券公司代保管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
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业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证券公司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
时确认收入。
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
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第九十一条 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应按下列方法分别
予以计量:
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与之相关的
代理服务以及运用保险资金等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保险产品取
得的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提供保险代理、代理勘查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代勘查
收入等劳务收入,运用保险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保费、分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进行核算;
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四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
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
本应当计入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九十五条 银行业务的成本,是指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
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各种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业务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与保险业务有关
的支出。财产保险业务的成本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人身保险业
务的成本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
转差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再保险业务的成本包括分保赔款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费
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此外,
保险业务成本还包括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第九十七条 证券业务的成本,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
营有关的支出,包括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以及各种准备金等。
第九十八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并在利润表上分别项目列示。
第九十九条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预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
费、坏账损失、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
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
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
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银行结
算费等。
第一百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
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
项目。
支付的职工各项福利费用,如医药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
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费用。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
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收
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四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
利润,减去营业费用后的净额。
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还应加上投资收益。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保险公司不含)、补贴收入、营
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
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
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
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
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
得税的核算。
1.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
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
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
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纳税
影响会计法的企业,采用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
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
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二)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
界线:
1.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
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
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
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
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
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
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
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
差异。
2.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
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
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
许扣减。
(三)采用债务法时,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
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四)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
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有足够的应
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
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
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
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
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
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
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
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证券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
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信托投资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
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
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第一百零九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
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三)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
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
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
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
独反映。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
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分
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
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
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