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十三)
财会字[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财会字[1993]11号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
汇兑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6)"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
价支出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7)"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
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
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发生经营亏损也在本项
目,用"-"号表示。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
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大的
金融企业,本项目应在本表"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之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内
容进行反映。在计算营业税金时应进行调整。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
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
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严格区分营业和非营业的界限,不应将营业收入和支出列入
营业外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
科目的数额填列。营业外收支各明细帐项目,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详细列示。
(2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如
为亏损,则以"-"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
外支出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会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
减少情况。
2.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
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
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3.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用"-"
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累计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
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
的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
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
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
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
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
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
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
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
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
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
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
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
"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9)"收回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中长期贷款的累计数。
本项目应根据"中长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
中长期贷款应在本表"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因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
"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后的数额填列。
(10)"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
应根据"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应付转租赁金"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的累计
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 1年内到期
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的部分单独项目反映。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用固定资产对投资的
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
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
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
数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
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
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
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
列。
(16)"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
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
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
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递延资产及其他资
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4.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
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
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期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
上以"-"号填列。
5.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资金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
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
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
要的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
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
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
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
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
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包括: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
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
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
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
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
数因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
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
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