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六)
财会字[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财会字[1993]11号
第117号科目 委托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投资。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投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款"
科目。进行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投资收益并
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投资收益)和"手
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当期收到的投资
收益)、"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投资的本金
和利息交给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投资收益)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8号科目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以及
不超过1年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2.公司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公司购入股票,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
收款处理。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
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公司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公司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
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贷差,贷记"投资
收益"科目;按其借差,借记"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帐面金额)和"投
资收益"(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自营库存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自营买卖国家允许上市的各种库存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
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其他企业债券以及投资基金证
券等。
2.自营库存证券的记帐价格,可以采用实际成本,也可以采用票面价值,由公
司自行选择,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1)采用实际成本记帐的,买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已售证券成本时,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票面价值记帐的,应在本科目下设"证券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买
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本科目(高于面值的证券差价,如低于面值买进证
券的差价记本科目贷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卖出证券时,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同时,按票面价
值,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期计算证券差价率和卖出证券应分担的差
价,结转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差价,如低
于面值买进证券的差价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并分年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证券的,财务部门应分别面值和金额设置二级明细帐,证券保
管部门可以设面值明细帐,柜台分别面值和金额设日报表。每日终了,柜台日报表面
值余额要与柜台实有数核对相符,证券保管明细帐面值余额与金库实有证券数核对相
符,财务部门的二级明细帐金额和面值余额应分别与保管部门的明细帐和柜台日报表
余额核对相符。证券采用面值核算的,各级帐表之间的面值余额也必须核对相符。
第122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
2.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采用代销方式的,应按委托方约定的价格或面值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
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贷记本科目。借记"代
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如果公司单独向发行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将所集资金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
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取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2)采用承购包销方式的,承购代发行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售出承购包销的有价证券,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
款"科目,贷记"证券发行"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科
目,贷记本科目(如采用面值核算的,还应结转证券差价)。代发行证券的承购价与
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应按期转入利润,借记"证券发行"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余额转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
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3)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的,发行期间,以代销方式核算,发行期结束,未
出售的代发行证券由公司承购,以全额承购包销的方式核算。收到委托方委托发行
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记帐,借记要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证券售出后,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行期结束,所得资金付
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手续费
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承购,转自营库存
证券或长期投资时,应按承购价(或约定售价减去代发行手续费),借记"自营库存
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承购价款付给发行单位,并转销承购
价与约定售价的差额,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约定售价),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承购价)和本科目(差额)。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3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
2.公司收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代兑付债券款"科目。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国家
或企业交付已兑付的债券时,借记"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委托单位未拨付兑付债券资金或拨付的兑付债券资金不足,兑付时公司垫付
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
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和"代兑付债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
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代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的有价证券。
2.代售证券的入帐价格,按约定的代售价(或面值)入帐,收到客户交来的代
售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售证券款"科目。在公司柜台售出时,按实际收到的
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售出证券,
按帐面价值,借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售出时,借记"证券交
易清算"科目,贷记"存出证券??代售证券"科目。将代售的证券款交给客户时,借记"
代售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
果公司单独向代售单位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
??代买卖收入"科目。
本科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
"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客户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5号科目 代购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买的证券。
2.预收客户交来的购买证券款,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购证券
款"科目。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证券时,借记"存出证券??代购证券"科目,贷
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的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证
券"科目。将代购证券交付客户并收取手续费,借记"代购证券款"、"银行存款"或"现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价格买入企业的有价
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企业。
2.公司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合同规
定日期返售给企业时,按返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入价,贷记本科目,按
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贷记"其他营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合同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127号科目 存出证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采用多方清算而存入证券结算中心
的有价证券。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自营证券;(2)代购证券;(3)代售证券。
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自营证券。存出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取回
时作相反分录。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自营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交易清
算"科目;卖出时,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证券销售"科目。结转卖出证券
成本,借记"证券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
(2)代购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代客户购进有价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
交易清算"科目;自证券交易所收到代购证券,借记"代购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
(3)代售证券。存出代售证券,借记本科目(约定价或面值),贷记"代售证券
"科目;卖出时按实际售出价,借记"证券交易清算"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所记"
代售证券款"的约定价(或面值)与实售价款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款"科目的差额
相互对冲。存出代售证券、如有到期未售出的,取回时,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记
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存出证券日记帐逐笔序时进行登记,每日或定期业务终了,存出
证券日记帐应与证券交易所结算中心的日记帐核对相符。
4.本科目余额反映公司存在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
第131号科目 证券交易清算
1.本科目核算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而发生的帐务清算。
2.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卖出证券,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销售"(自营
买卖证券)或"存出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科目;结转自营买卖证券成本时,借记"
证券销售"科目,贷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买入证券,借记"存出证券"科目,贷记
本科目。
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收回应收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往来单位和券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收
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入应收帐款项目;贷方余额表示证券交易的应付差额,在资
产负债表上列入应付帐款项目。
第132号科目 缴存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有关规定缴存的各种准备金。
2.公司缴存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准备金时,作
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各种准备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1号科目 应收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
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采用净
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2.融资租赁的核算办法可采用总额法,也可采用净额法,由公司自行确定。
(1)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
产"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
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费"科目;同时,租金、利息等收益部分,借记"未实现租
赁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
产"科目。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
赁收益"科目。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收
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当期收到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二级科目,并按租赁合同设置明细帐。
第142号科目 未实现租赁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应收但未收到的收益总额,包括租金和利息。
实行净额法核算的公司不设置本科目。
2.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应收的租赁款项总额),贷
记本科目(应收收益部分)和"待转租赁资产"(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每期收到租
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和"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
目,同时将应收租赁款中的租赁收益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或"租赁
收益"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担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应收转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转租赁业务发生的应收租赁款项。转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项
应按承担业务的应付款项核算,即采用净额法核算。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
每期计算应收租赁款项时,借记"应收帐款??应收转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
科目。实际收到转租赁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帐款??应
收转租赁收益"或"租赁收益"科目。
3.本科目按租赁合同或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融资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
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经营性租赁购入的财产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租赁物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租赁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移时,借记"待转租赁物资"科目,贷
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5号科目 待转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起租,公司租出的物资的实际
成本。
2.采用总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和"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采用净额法的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应
收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租赁合同到期,根据合同将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给承担
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物资"科目。
进行转租赁业务,公司以承租人身份承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转租赁租
金"科目;公司进行转租赁时,借记"应收转租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6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
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
本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
2.购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
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
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租资产在租用单位被损坏,提前报废的,租用单位应予以赔偿。收到赔偿费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在"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下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营性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
2.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已出租的资产帐面原值按
期计算。本期内出租的资产,当期不提折旧;本期内收回的出租资产,当期照提折旧。
公司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
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按期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的经营租赁资产转入清理,应按经营租赁资产净值,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经营租赁资产原价,贷记"
经营租赁资产"科目。
4.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出租资产的
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出租资产卡上所记载的该项经营租赁资产原价、折旧率和使用年
数等资料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