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五)
财会字[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财会字[1993]11号
第四章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应收帐款
4 104 坏帐准备
5 105 其他应收款
6 111 拆出资金
7 112 信托贷款
8 113 贷款呆帐准备
9 114 抵押贷款
10 115 贴现
11 116 委托贷款
12 117 委托投资
13 118 短期投资
14 121 自营库存证券
15 122 代发行证券
16 123 代兑付债券
17 124 代售证券
18 125 代购证券
19 126 买入返售证券
20 127 存出证券
21 131 证券交易清算
22 132 缴存准备金
23 141 应收租赁款
24 142 未实现租赁收益
25 143 应收转租赁款
26 144 租赁资产
27 145 待转租赁资产
28 146 经营租赁资产
29 147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30 151 长期投资
31 152 投资风险准备
32 161 固定资产
33 162 累计折旧
34 163 固定资产清理
35 164 在建工程
36 171 无形资产
37 172 递延资产
38 173 待处理财产损溢
39 174 外币兑换
二、负债类
40 201 应付帐款
41 202 其他应付款
42 203 应付工资
43 204 应付福利费
44 205 应交税金
45 206 应付利润
46 207 预提费用
47 211 拆入资金
48 212 信托存款
49 213 委托存款
50 221 代发行证券款
51 222 代兑付债券款
52 223 代售证券款
53 224 代购证券款
54 225 卖出回购证券款
55 231 租赁保证金
56 232 应付转租赁租金
57 241 长期借款
58 242 发行债券
59 243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60 301 实收资本
61 302 资本公积
62 303 盈余公积
63 311 本年利润
64 31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65 501 利息收入
66 502 手续费收入
67 503 证券销售
68 504 证券发行
69 505 租赁收益
70 506 汇兑收益
71 507 其他营业收入
72 508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3 509 投资收益
74 510 营业外收入
75 521 利息支出
76 522 手续费支出
77 523 营业费用
78 524 营业税金及附加
79 525 汇兑损失
80 526 其他营业支出
81 527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82 528 营业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金融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库存现金。
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公司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3.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各种存款。
2.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
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公司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
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公司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
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
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
份终了,公司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应按月编制调节表,及时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其他单位收取的业务帐款,包括信托贷款的应收利息、
证券交易的应收款项、融资租赁资产的应收租赁收益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应收款项等
等。
2.发生应收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的,提取的坏帐准备,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坏帐准备
"科目;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冲销坏帐准备,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4号科目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对应收帐款可能发生无法收回的坏帐而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
的准备。
2.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
经批准作为坏帐损失,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
3.公司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当期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
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如收回的坏帐损失金额与本
科目帐面金额大于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数的,其差额应冲减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
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第105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
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
项,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
2.公司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或部门、
个人对预支款项报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拆出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拆借给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本金。
2.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收回拆借资金及当期利息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拆借银行及金融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第112号科目 信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发放的信托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
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当期收到利息)或"应收帐款"(当期应收未收利
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应收帐款"(前期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本期应计利息)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贷款呆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按信托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委托贷
款、抵押贷款和拆出资金等不得提取呆帐准备。
公司对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核销
条件冲销提取的呆帐准备。
2.公司应按贷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按全额提取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达到规定比例,应按当年应提取数与本科目的帐面余额的差额提取。应
提取数大于其帐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
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发生贷款呆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信托
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信托贷款"科目。
第114号科目 抵押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经批准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而贷出的款项。
2.发放抵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收到抵押品后作
价登记,借记"抵押品"表外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贷款的应计利息计提入帐,借
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及利息,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
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到期贷款收不回,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将抵押品拍卖或转入公司帐内,贷记"抵
押品"表外科目;同时转销抵押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
金)、"其他应收款"(已计利息尚未收回部分)和"利息收入"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拍卖收入与帐面金额有差额时,其大于帐面金额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入帐;其小于
帐面金额的差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贴现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到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转销。
2.公司收到企业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
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信托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票据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16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发放的贷款。
2.公司收到客户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委托存
款"科目。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期收到委托贷款利
息并扣收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的委托贷款利
息)和"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每期计收手续费)科目。
收回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付帐款"(本期应计的委托
贷款利息)、"手续费收入"(按合同规定最后一期计收手续费)科目。将委托贷款的
本息交付委托人时,借记"委托存款"(本金)和"应付帐款"(贷款利息)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