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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四十五)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十一、支出和费用 (一)赔款支出 1.发生赔款支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现金 银行存款 2.损余物资处理 (1) 将损余物资收回入库,按估价入账 借:物料用品 贷:赔款支出 (2)发现错赔、骗赔,追回赔款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赔款支出 3.期末,将“赔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赔款支出 (二)给付保险金的核算 1.死伤医疗给付 (1)被保险人在保随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意外伤残、医疗事故而按保 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死伤医疗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 借:死伤医疗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未交保费部分) 利息收入(欠息数) 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等 (4)期末,将“死伤医疗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死伤医疗给付 2.满期给付 (1)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保险金 借:满期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满期给付的,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满期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满期给付时 借:满期给付 贷:保费收人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4)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满期给付 3.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年龄,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年金 借:年金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年金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年金给付 (三)退保金 1.保户办理退保时支付退保金 借:退保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保户退保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退保金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退保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退保金 (四)手续费支出 1.发生手续费支出 借:手续费支出 贷:应付手续费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手续费支出 (五)佣金支出 1.发生佣金支出 借:佣金支出 贷:应付佣金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佣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佣金支出 (六)利息支出 1.发生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2.期末,将“利息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息支出 (七)保户利差支出 1.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 借:保户利差支出 贷:应付保户利差 2.支付保户利差 借:应付保户利差 贷: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保户利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保户利差支出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 1.计算出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九)其他支出 1.发生其他支出或结转有关成本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等 2.期末,将“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支出 (十)坏账损失 1.计提坏账准备 借:营业费用 贷:坏账准备 2.发生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十一)营业费用 1.发生各项营业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应交税金等 2.期末,将“营业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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