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四十五)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十一、支出和费用
(一)赔款支出
1.发生赔款支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现金
银行存款
2.损余物资处理
(1) 将损余物资收回入库,按估价入账
借:物料用品
贷:赔款支出
(2)发现错赔、骗赔,追回赔款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赔款支出
3.期末,将“赔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赔款支出
(二)给付保险金的核算
1.死伤医疗给付
(1)被保险人在保随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意外伤残、医疗事故而按保
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死伤医疗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
借:死伤医疗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未交保费部分)
利息收入(欠息数)
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等
(4)期末,将“死伤医疗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死伤医疗给付
2.满期给付
(1)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保险金
借:满期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满期给付的,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满期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满期给付时
借:满期给付
贷:保费收人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4)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满期给付
3.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年龄,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支付
年金
借:年金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年金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年金给付
(三)退保金
1.保户办理退保时支付退保金
借:退保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保户退保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退保金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退保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退保金
(四)手续费支出
1.发生手续费支出
借:手续费支出
贷:应付手续费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手续费支出
(五)佣金支出
1.发生佣金支出
借:佣金支出
贷:应付佣金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佣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佣金支出
(六)利息支出
1.发生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2.期末,将“利息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息支出
(七)保户利差支出
1.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
借:保户利差支出
贷:应付保户利差
2.支付保户利差
借:应付保户利差
贷: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保户利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保户利差支出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
1.计算出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九)其他支出
1.发生其他支出或结转有关成本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等
2.期末,将“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支出
(十)坏账损失
1.计提坏账准备
借:营业费用
贷:坏账准备
2.发生坏账损失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十一)营业费用
1.发生各项营业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应交税金等
2.期末,将“营业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